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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应怎样维护视障儿童入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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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5

 

      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第二十六条中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性质。”我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有教无类”的主张。后人把它翻译为“不分贵贱贤愚,也不分地区类族,都可以作为接受教育的对象。”这种观点主张扩大教育对象,在当时只是一种理想。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所以对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提供教育已不仅仅是理想,而且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要求。家长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视障儿童的权利,使每一名视障儿童都能入学,和普通的儿童一样,平等地接受教育。

 

录入:清毅 添加:20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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