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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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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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