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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是否具有相互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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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养子女与生子女互享对对方的财产继承权。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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