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接受高等教育:
(1)普通高等学校招录残疾考生。各地教委、高招办在招生工作中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的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考生,在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但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人虽然可以报考大学,但不是所有的院校都能招收残疾考生。因此在残疾考生报考时,应当认真对照体检标准进行选报。
(2)高级中等以上的特殊教育机构招录残疾考生。目前,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一批高级中等以上的特殊教育机构,面向广大残疾人提供中高等教育。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我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虽然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指导方针,但是国家同样重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在我国残疾人事业“十五”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拓宽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扩大高等院校对残疾人的招生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