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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的伤残自理条款、生死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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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在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类似“工伤事故责任由本人自负,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甚至签定生死条款,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法律效力来讲,此类条款约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发布的劳部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理”的条款,企业同样要承担责任,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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