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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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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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