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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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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但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则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的,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如: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等;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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