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建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无劳动关系存在。合同法上有通过“默示”视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在劳动过程中,对通过默示的方式已经成立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承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在工作中负伤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此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也规定,存在劳动关系,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定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