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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的伤残人员可以享受优抚和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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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1)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对敌斗争被俘不屈致残的;

    (2)因公致残:执行公务中、军事训练、施工、生产中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为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人民生命财产被犯罪分子或意外致残的;

    (3)因职业病致残的;

    (4)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5)因病致残的。

    ● 相关人员经过评残后,在职的(有工作的),称“伤残保健金”;无工作的,称“伤残抚恤金”。 病残只有义务兵可以评,军官、警察、机关公务人员不可以评。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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