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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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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城市建设、市政、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被破坏的现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上述现象的处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定期组织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予以查处。

    ●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施工单位,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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