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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时,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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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1)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时,应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2)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3)对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4)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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