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据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叙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察检验后,对勘验情况和勘验结果制作的笔录。
● 在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例如,不得采用非法的偷拍、偷录、偷拆私人信件等方式收集证据,采用非法方式收集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