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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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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对于普通程序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作出规定,是为了防止一方在开庭时用临时提出的证据对另一方进行突然袭击。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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