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证据保全可以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也可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后,如果在诉讼发生前,法院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而在诉讼开始后,除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外,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保全。
● 证据保全的方法因具体证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证人证言,一般采取制作笔录或录音的方式;对于书证,则应当尽可能地提取原件,如果原件即将毁损或有其他提取困难的,可采用拍照、复印等方式;对于物证,如果易于移动或保存的可以提取原物,否则可以采取制作勘验笔录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