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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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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有执行根据。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据以进行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已经生效;二是具有给付内容,例如要求一方当事人交付款项、继续履行合同等。

    (2)必须以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前提,或者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的情况。

    ● 如果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了义务,无须也不能采取执行措施;只有逾期拒不履行的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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