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 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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