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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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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无须举证。原告在诉讼中有拒绝提供证据的权利,但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原告应提供证据:

    (1)当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原告应当提供或补充,有责任用证据来说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2)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3)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4)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5)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 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只能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职权行为,享有其他人所没有的单方面调查、收集、保存和使用各种证据的职权,是否拥有和拥有多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证明。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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