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即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此,人民法院变更被诉行政行为,仅限于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行为,不适用于其他行政行为;且仅能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可判决变更。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作出偏轻或偏重的行政处罚,不能判决变更。
●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原处理决定明显不合理,从而在实质上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明显畸轻或畸重;(2)应当加重处罚而未加重处罚,或者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加重处罚了;(3)作出的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明显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