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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有关名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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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1、残疾人

      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残疾的定义和评定标准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截止2006年4月,全国共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2、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保障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建立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来消除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在整个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是其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残疾人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残疾人的社会保险内容同样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残疾人社会救济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低层次的保障项目。残疾人社会福利属于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是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伤残军人所进行的优待抚恤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又称“低保”,是国家为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提供救济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3、残疾人服务体系

      指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的总称。

      残疾人服务体系从服务项目来说,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养护、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律维权和信息化服务等。

      从服务提供者来说,包括政府的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家庭服务;从服务方式来看,包括机构服务、社区服务和居家服务。对残疾人的服务,除了满足残疾人作为一般社会个体的服务需求外,更强调满足其特殊的服务需要,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和无障碍环境支持等服务具有明显的类别化特征,即不同残疾类别,其服务需求是不相同的。因此,残疾人服务体系既是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因其服务手段和方式、服务技术和环境支持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形成独特的服务体系。

      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服务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筹资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建设等。

      4、残疾人医疗康复

      综合应用医学的技术和方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工程学的手段,对残疾人进行功能障碍的预防、诊断(功能评估)和康复治疗,减轻或消除其功能障碍,帮助残疾人最大限度的恢复生理、心理、职业和社会生活的功能,提高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改善生活质量,促进其融入社会。例如:残疾人的功能测定、功能训练、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适配等。

      5、残疾预防

      联合国1993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预防”一词 系指采取一些行动来避免出现生理、智力、精神或感官上的缺陷(初级预防)或防止缺陷出现后造成永久性功能限制或残疾(二级预防)。预防可包括许多类别的行动,诸好初级保健、产前产后的幼儿保健、营养学教育、传染病免疫运动、防治地方病的措施、安全条例、在不同环境中防止发生事故的方案,包括改造工作场所以防止职业残疾和疾病 ,预防由于环境污染或武装冲突而造成残疾。(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有关疾病后果的分类手册》(1980年日内瓦))。

      残疾并不是注定要发生的,也并不是不可控制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残疾预防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利用现有的技术可以使至少50%的残疾得以控制或使其延迟发生。通过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可以有效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面向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

      7、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建立这项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要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从低水平起步,努力实现广覆盖。二要坚持群众自愿,加强政府引导。三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四要加大财政投入,形成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集体扶持和农民个人缴费等渠道筹集资金,主要对农民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给予补偿。截至到2007年12月31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达到2451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56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726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354%,参合率为8620%。2007年当年筹资总额为42796亿元。

      9、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农村医疗救助也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制度。

      10、残疾人康复

      世界卫生组织医疗康复专家委员会于1981年作的表述:“康复是指应用各种有用的措施以减轻残疾的影响和使残疾人融入社会。康复不仅是指训练残疾人使其适应周围的环境,而且也指调整残疾人周围的环境和社会条件以利于他们重返社会。在拟定有关康复服务实施的计划时应有残疾者本人、他们的家属以及他们所在的社区的参与。”

      “康复”一词系指达到下述目标的一个过程,它旨在残疾人达到和保持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或)社交功能上的最佳水平,从而使他们借助于某种手段,改变其生活,增强自立能力。康复可包括提供和(或)恢复功能、补偿功能缺失或补偿功能限制的各种措施。康复过程不包括初始的治疗。它包括范围广泛的措施和活动,从较为基本的和一般性的康复,到针对具体目标的活动,例如职业方面的恢复。

      卓大宏根据8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康复的不同表述,归纳出康复内涵的五个要素:①康复的对象  是功能有缺失和障碍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残疾人和伤病员。②康复的领域  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方面。③康复的措施  包括所有能消除或减轻身心功能障碍的措施,以及有利于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措施,不但使用医学技术,而且也使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工程学、信息学等方面的方法和技术,并包括政府政策、立法等举措。④康复目标  实现全面康复,使残疾人和伤病员能融入社会,在家庭和社会过有意义的生活,从而改善生活质量。⑤康复的提供  提供康复医疗、训练和服务的不仅有专业的康复工作者,而且也包括社区的力量,而残疾人及其家庭也参与康复工作的计划与实施。

      11、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目标是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了建立这一制度,一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遵循医疗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加大政府的卫生投入,从有利于群众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出发,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二要“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在政府的主导下,提供全面的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解决部分农村缺医少药问题;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促进中西医、中西药相协调,努力缩小城乡、地区、不同收入群众之间的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关键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成比较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制度化,逐步实现其均等化,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1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是指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村卫生院为载体,应用综合性医疗技术,为居(村)民提供常见病诊治、将疑难病人推荐、转送到医院,以及预防保健等综合性医疗服务,并积极开展慢性病管理、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残疾人康复、儿童系统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13、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根据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200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到2015年,实现我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一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辅助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

      14、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是以社区为平台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一项工作。社区康复是属于社区发展范畴内的一项战略性计划,其目的是促进所有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以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社区康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残疾人及其亲友、所在社区以及卫生、教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实施,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种资源,对辖区内残疾人进行康复需求调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如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信息咨询、知识普及、转介服务等。

      15、重点康复工程

      自1988年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为尽快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开始,“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连续几个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五年计划,选择了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二十年来,重点康复工程已经从最初开展的白内障复明、儿麻后遗症矫治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三项抢救性康复工程拓展到“十一五”的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普及型假肢装配、功能补偿型矫形器装配等。截至2006年底,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已使133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16、康复训练

      运用康复学的理论与方法,采取物理疗法(PT)、作业疗法(OT)、语言疗法(ST)、心理——行为疗法、辅助器具适配以及其他训练手段,补偿、增强、替代残疾人和伤病员的功能缺损,从而保存和改善运动、感知、心理、语言交流、日常生活、职业活动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活动能力。

      17、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多年实践证明,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和早教育是残疾儿童康复的关键,残疾儿童越早得到甄别、越及时地进行治疗和康复,其康复的效果就越好,不但可以预防并发症和继发残疾的发生,还可以减轻残疾严重程度的机会。学龄前阶段是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及早的进行干预,实施科学的康复措施,可以最大程度的补偿残疾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最大程度的发挥潜力,对他们一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研究表明,4/5的肢体残疾儿童在6岁以前形成极严重的功能障碍,但如果早期治疗,则有半数儿童可以获得明显疗效或改善;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干预,可以减轻智力残疾的程度,减缓残疾的进程;绝大多数经过早期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都能得到较好的改善和补偿,从而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改善学习困难。如果错过这个最佳康复时期,其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导致终生残疾。因此,儿童残疾的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是一项抢救性的工作。特别是要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救助制度。

      18、康复科学技术

      涵盖所有与促进残疾人和伤病员康复有关的生物医学、心理学、社会学、工程学以及其他学科的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的总称。康复科学技术涉及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全面康复领域,例如临床康复学、康复心理学、康复工程学、社区康复、特殊教育等。

      19、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是指为预防、控制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和发展而专门制订的政府规划和计划,包括残疾预防目标、行动指南和措施等综合性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卫生部、中国残联于2002年制定《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年)》,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的阶段性目标和行动措施,目的是切实采取措施,在全社会普及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科学知识,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2006年7月,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2007年12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等8部门共同制定《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

      20、三级预防

      残疾预防从层面上可以分为一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一级预防是指通过免疫接种、预防性咨询及指导、预防性保健、避免引发伤病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实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合理行为及精神卫生、安全防护照顾等措施,预防致残性伤害和残疾的发生。二级预防是指通过残疾早期筛查、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危险因素、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早期医疗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等措施防止伤害后出现残疾。三级预防是指通过康复功能训练、假肢矫形器及辅助功能用品用具使用、康复咨询、支持性医疗及护理、必要的矫形替代性及补偿性手术等措施防止残疾后出现残障。

      21、残疾报告制度

      是由卫生、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协调建立的残疾发生后的一项监测干预制度。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计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机构)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报告属地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以采取预防、治疗、康复等各项干预措施。

      2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23、农村五保供养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对符合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24、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

      是由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残联组织管理实施,通过政府出资、社会赞助和村民出工出力的方式,对农村贫困残疾人极度危房户进行改造的项目,是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

      从2003年起在中央集中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项目资助对象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极度危房户,资助建房标准为当地一般农户住房条件中等偏下水平,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项目的目标是解决100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项目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5、城市廉租房政策

      国家建设部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市县在2007年年底前必须建立“廉租房”制度。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26、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7、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员工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28、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29、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30、彩票公益金

      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

      31、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特殊教育形式之一,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而实施的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康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

      32、特殊教育

      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实施的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过程中,需要有特殊的教具、学具和特殊的教学方式。广义上的特殊教育指对身心发展异常者的教育,包括盲聋及智障、学习障碍、情感障碍、多重障碍、品德不良儿童、智力超常儿童等。狭义特殊教育指对有生理或心理发展缺陷者的教育。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为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已扩大到孤独症等其他类别残疾人。我国特殊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了涵盖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各个阶段。

      33、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我国特殊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广义上指对从出生到6、7岁残疾儿童实施的康复教育,狭义指对3到6、7岁残疾儿童实施的康复教育。它依据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型、程度等个体差异安排康复训练和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一般分为大运动、精细运动、认知、言语、社会交往、生活自理等方面,多采取个别或小组方式,通过游戏活动进行。

      34、重度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重度肢体残疾是指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35、重度智力残疾

      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既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也包括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重度智力残疾者往往有先天性的问题和较重的脑损伤,只有简单的交往能力,但生活不能自理,需看管,不会讲话,只会发少数单音,经过教育训练,能学会自己吃饭、穿衣、大小便等自助技能,其发展商、智商和WHO-DASⅡ分值分别在26-39、20-34和106-115之间,约占智力残疾总数的35%。

      36、盲童

      依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被诊断为一、二级盲(双眼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的定义为二级盲;双眼视力小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的定义为一级盲)的儿童。

      37、脑瘫

      脑性瘫痪简称脑瘫,是指小儿出生前到出生后一个月内,因为各种致病因素所致的非进行性脑损伤所致的综合征,主要表现为中枢性运动障碍及姿势异常,同时经常伴有智力、语言、视觉、听觉、摄食等多种障碍,是小儿时期最常见的一种伤残疾患。

      根据脑性瘫痪的定义,可以见到脑性瘫痪的三个主要特征:

      (1) 脑性瘫痪可以发生在胎儿期。即在胎儿期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阶段,各种因素影响了脑的发育;另外可发生在出生过程中或是生后不久(1个月内)。这个阶段正是人脑生长与发育的最高峰。

      (2) 脑性瘫痪本身是非进行性的,即指脑损伤相对与躯体症状是静态的。因为由于脑损伤引起躯体功能障碍如果不进行持续的治疗与训练,会逐渐加重。而并非由于脑部病变的恶化所致,这有别于遗传代谢性神经系统疾患。

      (3) 脑性瘫痪虽然是由于脑损伤所致的一组综合征,但是其表现是以运动障碍为主。如不能坐、站、行、手不能正常使用等。部分患儿不同程度地合并有智力低下、语言、视觉功能障碍、癫痫等。

      38、孤独症

      孤独症是以严重孤独、缺乏情感反应、语言发育障碍、刻板重复动作和对环境的奇怪反应为特征的精神疾病,一般在3岁以前就会有症状,并对患者造成终生影响。根据2001年全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和2007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报告,目前我国约有0-6岁精神残疾儿童11万人,其中孤独症儿童在精神残疾儿童中占据较大比例。

      39、残疾青壮年文盲

      指15至50周岁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残疾人。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现有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40、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

      2007年9月,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2008年2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编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该规划总体目标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建设1150所左右特教学校(新建470所,改扩建680所),使学校布局趋于合理,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在校生数量显著提高。该规划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8至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亿元,搞好190所左右特教学校建设试点,其中新建校补助380万元,改扩建校补助280万元。第二阶段建设500所左右特教学校,第三阶段建设460所左右特教学校。同时,要求各地项目实施与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师资队伍建设、学校运行保障经费落实等衔接。

      41、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195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56计劳董字第30号),其中规定:“对于盲聋哑中、小学的员工,除按中、小学工资标准分别评定外,对教员、校长、教导主任还应按评定之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以表示鼓励”。

      1989年,人事部、财政部在给原国家教委《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人薪函〔1989〕7号)中又规定: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1956年文件中规定的办法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职工调离特殊教育学校后,该项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2006年9月开始实行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4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这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要政策,其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逐步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

      43、福利企业

      依据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由于福利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经专门认定机构审核认定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政府从解放初期开始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各类福利企业发展到3万个,共有62万名残疾人在其中就业。

      44、盲人按摩机构

      盲人按摩机构是集中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方式。依据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中国残联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由于盲人自身障碍的特殊性,适宜盲人的就业渠道和可以从事的工种岗位十分有限,但盲人具有触觉灵敏、注意力集中等特点,对我国传统医学中的按摩具有独特的优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按摩需求迅速增长,经过按摩技能培训的盲人供不应求,按摩已经成为盲人实现就业的主要形式。

      45、工(农)疗机构

      依据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中国残联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工疗机构(包括农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城乡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工疗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农)疗站等。

      46、辅助性工场

      辅助性工厂,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庇护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泛称。辅助性工厂主要为残疾程度较重、适应能力较差、难以通过一般方式和途径实现就业的中重度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照管,使其不受伤害;进行生活、就业技能训练,提高适应能力;安排定期检查治疗;从事简单劳动,提供过渡性就业安置。既解决了亲属的后顾之忧,又为其实现就业创造了条件。通过在此类工厂的辅助性训练和准备,设法协助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残疾人重返社会就业,在国外一般称为庇护性工场。

      47、残疾人扶贫

      残疾人扶贫是国家整体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扶贫的工作对象主要是针对农村具有劳动能力并能够通过劳动脱贫致富的残疾人群体,包括尚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残疾人和刚刚越过温饱线但不稳定的低收入残疾人,总人口1383万人。残疾人扶贫的手段是通过低保维持基本生存,通过扶持提高收入,即救助式扶贫保障生存,开发式扶贫促进发展。基本方针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坚持扶贫开发到户到人,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1998年,国家制定了《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2001年,国家制定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扶持范围。

      48、盲人读物

      是对用盲文印制的书籍等纸介质的出版物、适用于低视力人群的大字本及专门为盲人灌制的磁带、CD、MP3等电子读物的统称。

      49、特殊艺术

      是20世纪后期针对残疾人艺术产生的一个新词。1989年6月5日,首届国际特殊艺术节在美国华盛顿举办。从此,人类艺术百花园中诞生了一朵新蕾——特殊艺术。

      中国的特殊艺术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集体体现在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所创造的特殊感染与影响力。 在全社会的关爱下,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承载着残疾人的梦想,以特殊方式塑造艺术,以特殊艺术愉悦身心,以真善美的情怀净化心灵,以顽强的意志激励人生,以真挚的情感传递友爱。历经二十年多年的探索,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走上自主创新之路,塑造了特殊艺术经典,足及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的40多个国家,被国际社会誉为“美与人性的使者”,被世界残疾人领导人会议称为“人类特殊艺术的火炬,全球残疾人的形象大使”。

      50、残奥会

      即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由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主办的全世界各种肤色的肢体残疾人(包括脑瘫、脊髓损伤——俗称截瘫)与盲人运动员参加的国际性体育运动会(运动员中不包括智力残疾者)。该运动会是由起源于一九四六年的英国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和一九六○年首先在意大利举行的世界残疾人运动会合并而成。自一九七六年以后,每四年于夏季奥运会后举行一次。设田径、游泳、举重、摔跤、射箭、轮椅篮球、乒乓球等项目。依残疾类别、程度分组进行比赛。1988年汉城第八届残奥会后,形成了每届残奥会和夏季奥运会在同一城市举办的惯例。2008年第十三届夏季残奥会在中国北京举行。

      51、特奥会

      国际特殊奥林匹克特奥委员会,简称国际特奥会,是为全世界弱智人参与体育活动而设立的机构。该机构的创始人是美国人前总统肯尼迪的妹妹尤尼斯·肯尼迪·施莱佛(Eunice Kennedy Shriver),三十年来一直致力于加强和改善弱智人的生活质量。1968年,她创立特奥运动,一直负责国际特奥总部的工作。国际特奥会以奥林匹克的内涵和传统为典范,每两年举办一届世界特殊奥运会,夏季和冬季交替举行。首届国际特奥会创办于1968年。特奥运动的使命是:为弱智儿童和成年人参与日常奥林匹克体育训练及竞赛创造条件和机会,使他们发挥潜能,勇敢表现,在参与中与其他运动员、家人分享快乐、交流技艺并增进友谊。特奥会的目标:为弱智人提供平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成为有益于社会并为社会所接受和尊重的人。特奥会的宗旨是:让我们取胜。但如果我不能取胜,就让我在参与中成为勇敢的人。

      52、聋奥会

      是由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举办的国际聋人体育赛事。该联合会共有八十三个会员国,我国聋人体育协会是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的正式会员。第一届国际聋人运动会1924年在巴黎举办。其宗旨是“通过体育达到平等,促进聋人体育运动,发扬体育精神及交流竞赛经验”。其任务是在聋人体育运动尚未普及的国家开展体育活动,积极组织聋人的体育竞赛。每四年举办一次世界聋人奥运会。

      53、2008北京残奥会

      2008年北京残奥会是第十三届残疾人奥运会,将于2008年9月6日至9月17日在北京举行,共有20个大项。其中18项比赛在北京举行,帆船比赛在青岛举行,马术比赛在香港举行。北京残奥会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0多名运动员、2500多名教练员、官员参加这届运动会。按照以往残奥会情况,届时还将接待约4000名文字、摄影、广播、电视记者及相关的技术人员。北京残奥会的主题口号是“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2008年北京残奥会会徽为“天地人”。

      54、2010年广州残运会

      2006年11月,中国广州申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获得成功!由于广州之前已成功申办了2010年亚洲运动会,故开创了亚洲运动会和亚洲残运会同城、同时举办的先河。2010年广州亚洲残运会拟设19至20个比赛项目,参赛国约为36至40个,运动员人数约为4000人,比赛时间初定为12月6日至16日,其中分级3天、比赛7天、离会1天。

      55、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

      是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通过建设专门服务设施、建立专业服务队伍,采用专业技术服务手段和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实效性服务的机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由政府举办,也可以由民间力量兴办。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

      56、无障碍建设

      无障碍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特殊人群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物质环境无障碍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来看,设计规范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同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特殊人群的需求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有较大差距。

      “十一五”期间,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在全国100个城市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城市要建立健全残疾人、老年人监督员队伍,同时发动媒体等社会力量,对无障碍建设进行监督。

      57、住宅无障碍

      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有需要人群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方便使用住宅中的设施而进行的设计。包括单元门入口、高层住宅楼电梯、户门、门厅、通道、厨房、卫生间、起居室、卧室等方面的设计都要符合无障碍要求。

      58、无障碍设施(备)

      便于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要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通行、使用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安全扶手、无障碍厕所、厕位、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无障碍标志、专用通讯设备等。

      59、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专门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泊位。一般带有明显标志,位于相对便利的位置,面积大于一般停车泊位,非残疾人禁止使用。

      60、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是无障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聋人和盲人,用科技和服务的手段来打破残障人士与社会间的障碍,特别是突破现代信息社会无意造成的数字屏障。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61、康复养护

      残疾人康复养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康复服务、托养、管护(护理)等内容。通过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依托社区、社会资源,建立非盈利性的残疾人康复养护基地或指定康复养护机构。康复养护基地或机构主要以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为康复养护对象,采取日间照料站、工(娱)疗站、农疗站等多种形式,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疏导、康复知识普及等康复服务。

      62、阳光之家

      是上海市在基层残疾人服务实践中,探索建立的专门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的服务形式。上海市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的为智障人士提供学习、交流、劳动和娱乐身心的活动场所,开展适合智障人士的训练和活动,不断提高智障人士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以及简单劳动能力,帮助他们逐步实现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并得到适当安置的目的。到2007年底,上海市各街道、乡镇已全部建立了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共计240个,其中区级示范型阳光之家15个,同时还将继续在阳光之家中开拓“阳光工场”,逐步实现智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向社会就业过渡,为智力残疾人带来阳光和希望。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专门视察上海“阳光之家”,充分肯定这种社区服务形式,指出“让关爱的阳光照到每一位残疾人身上”。

      63、残疾人居家服务

      “残疾人居家服务”也可称“居家助残服务”,是指在社区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居住在家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疏导、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的主要对象是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老残一体家庭的残疾人等。残疾人居家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社区组织和社区群众,包括社区助残服务志愿者。残疾人居家服务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服务需要,实行定期上门、计时服务等形式。政府可以通过对居家服务提供不同方式的支持(如资金补贴、实物支持和购买岗位服务等),促进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有偿、低偿服务。社区组织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居家助残服务的需要。鼓励社区组织和社区志愿者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无偿、温馨、有效的服务。

      64、残疾人服务业

      残疾人服务业,是现代社会服务业的一个方面,是适应我国现代化、老龄化、市场化和城镇化的客观需求,针对残疾人在生活服务领域的特殊需求,按照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要求,充分动员国家、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和残疾人家庭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发展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产业。残疾人服务业由服务项目、服务产品、服务技术等组成,主要服务对象是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残疾儿童和智力、精神残疾人,主要服务内容是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及相关辅助设备和辅助技术。

      发展残疾人服务业,要把重点放在社区。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兴办服务机构、壮大服务队伍、加快服务领域的科技应用和创新,促进政府、社会组织和各种市场主体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服务产品。

      65、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卫生、康复、教育、托养、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救助等综合性服务的场所。

      自“九五”以来,国家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并逐步加大投入。

      66、辅助技术

      辅助技术是指为改善功能障碍者所面临的问题而构想和利用的装置、服务、策略和训练。辅助技术分为两类:辅助技术装置和辅助技术服务。

      辅助技术装置是指任何能解决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娱乐和生活自理中的问题,能给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增加用户的参与性、使用户有更多的控制力或耐受力、获得更多的娱乐和自主能力的装置(美国公共法,PL100-407)。简单地说,辅助技术装置是可用于增加或改善残疾人功能的任何项目、设备或产品,如:轮椅、拐杖、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等。辅助技术装置的特点有三个:1)广泛性:它包括市场现有的、改进型的或定做的;2)强调对功能能力的补偿,这是唯一用来衡量辅助技术装置的成功与否的标准;3)个体性:每一种装置的应用都是独立的,特殊的。

      辅助技术服务是指能直接帮助残疾人在选择、获得或应用辅助技术装置方面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1)评价个体残疾人的需要和辅助技师的技能;2)提出所需辅助技术装置的要求;3)选择、设计、修理和制造辅助技术系统;4)与其他理疗和作业治疗项目合作,开展服务;5)培训残疾人、亲属以及陪伴残疾人使用辅助技术装置的人员。

      67、辅助器具产品(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产品是指能够帮助功能障碍者(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和伤病人)补偿功能、改善状况的各类产品。国家标准定义的辅助器具是: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销残损、残疾或残障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辅助器具按使用功能分为11个主类、135个次类和741个支类。11个主类分别是个人医疗、技能训练、矫形器和假肢、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个人移动、家务辅助、家具及其适配件、通讯、产品和物品管理、环境改善和休闲娱乐等,根据美国的统计,在国际上各类辅助器具已经达到两万多种,常用的产品三千多种。辅助器具产品有以下特点:种类多、特异性强、生产批量小。

      68、人道主义思想

      人道主义,就是讲人道,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倡导和谐、友爱、互助的社会关系,倡导人人怀有一份爱心,尊老爱幼,扶弱济困,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服务。人道主义是人类优秀的思想体系和道德标准,是社会的基础思想之一,它承载着道义与价值,凝聚着社会的爱心与良知,是普世价值观。人道主义对于破除陈腐思想,树立崭新的文明观念,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十七大报告指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69、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

      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就是用现代文明社会的文明、进步、科学的观念,正确认识残疾人和对待、处理残疾人问题,从而建立起的一系列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其核心内容是“平等·参与·共享”。这一观念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对把残疾看成是“天意”、是“前世作孽”的因果报应、视残疾人为单纯的救济和怜悯对象的旧残疾人观的否定。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主要内容有:

      (1)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社会代价;

      (2)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3)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的障碍。外界障碍的存在,使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消除障碍,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4)残疾人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尊重、关心他们并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共产党人以人类解放为最高宗旨,社会主义国家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富裕幸福为建设的根本目的,更应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其不受侵害;

      (5)残疾人事业是高尚的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要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使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6)扶残助残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全人在帮助残疾人中,也可使自己的人生价值得到升华;

      (7)残疾人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实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人生价值,履行应尽的义务。

      (8)残疾人的解放,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是人类先进思想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是我们认识和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指南,对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70、“平等·参与·共享”

      “平等·参与·共享”是在总结我国残疾人事业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残疾人运动的经验而提出的残疾人事业的崇高目标,是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核心内容,并成为社会宣传和残疾人自我激励的口号。

      “平等”,在残疾人领域是指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得因残疾等原因而受到限制或排斥。在社会生活中,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常常表现为要求机会均等。

      “参与”,在这里是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包括参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获得自身的发展。“参与”是残疾人对环境和社会的积极意识和行为,残疾人通过积极的参与,使自己融入社会主流,消除边缘化状态。

      “共享”在这里是指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社会义务,共同创造财富,同时共同分享由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成果。

      在“平等·参与·共享”中,“平等”是核心和基础,“参与”是手段,“共享”是结果。

      71、自强模范

      “自强模范”是人事部门和残联系统联合对优秀残疾人进行表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为激励残疾人的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人事部、中国残联分别于1991年、1997年和2003年对436名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卓越成绩的优秀残疾人给予表彰。根据《人事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人发[1997]48号)规定,被表彰的优秀残疾人授予 “全国自强模范”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72、全国助残日

      全国助残日是国家和全社会扶残助残、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节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天为全国助残日。在这一天,全国各地结合当年的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助残活动,为残疾人送去帮助和温暖。

      73、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0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47届会议一致通过第47/3号决议,宣布以后每年12月3日即1982年联合国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这一天为“国际残疾人日,”要求各国政府以及有关的全国性、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在执行“国际残疾人日”决议方面充分合作,要求各国和有关组织加强努力,为改善残疾人状况采取持续而有效的措施。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保障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门立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前,残疾人保障法正在修订。2008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75、《残疾人权利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简称《公约》)是第一个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国际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保护、促进和确保残疾人与其他一样切实享有各项平等权利和基本自由。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第61届大会审议通过《公约》。2007年3月30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和批准。我国政府于当日签署《公约》。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批准国已达到20个。《公约》将于2008年5月3 日生效。

 

录入:伊然 添加: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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