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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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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盲人按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China Massage  Association  of  Blind  Practitioner)(CMABP)。

      第二条  性质:学会系由与盲人按摩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保健按摩人员、从事按摩教学的人员和医疗、保健按摩机构的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精神,团结广大盲人按摩工作者,推动按摩学术研究,提高按摩技术水平,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按摩事业的发展;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五号院综合服务楼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与盲人按摩相关的【社会各方面从事】医疗、保健按摩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开展学术活动;

      (二)、培训行业专业人才,不定期的组织行业培训【培训医疗、保健按摩人员】;

      (三)、为中国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和为盲人按摩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按摩技术资料和专业培训教材;

      (五)、研究新课题,推广医疗、保健按摩新理论与新技术;

      (六)、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指派】的工作;

      (七)、指导地方学会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学会;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医疗按摩师、中级保健按摩师或中专学历以上者。

      (五)、单位会员应为盲人按摩行业指导机构、公办、民办盲人按摩医疗机构、盲人按摩保健机构和盲人按摩教育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年未能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过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过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中国残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8日第五届【2004年3月20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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