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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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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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