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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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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3660
2006-10-10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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