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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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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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