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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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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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