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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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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0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录入:伊然 添加: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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