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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十一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终期检查的通知

作者:
来自: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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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5

全康办〔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进展,总结“十一五”以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经验,发现、解决存在问题,为“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依据、奠定基础,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十一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终期检查。现就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终期检查,采取各地自查与全国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查为主。

      (一)自查:各地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检查方案,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对各项康复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

      (二)全国抽查: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任务目标,对部分省进行抽查。

      二、检查时间

      各地自查时间:2010年10月-11月。

      全国抽查时间:2010年11月-12月。

      三、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情况。

      (二)“十一五”发展纲要各项康复任务的执行情况。

      1.社区康复: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覆盖范围,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受益人数等。

      2.视力残疾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情况;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情况;建立地级残联低视力康复部情况;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情况。

      3.听力语言康复: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建设、国家重点项目执行情况。

      4.智力残疾康复:智力残疾康复工作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训练服务网络建设与开展工作情况。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家长培训、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社区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情况。

      5.肢体残疾康复:肢体残疾康复工作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训练服务网络建设与开展工作情况。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完成情况。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肢体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任务、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抢救康复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6.精神病防治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情况。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情况;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情况,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受益人数等。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执行情况。

      7.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各项辅助器具服务任务的执行情况;省、地、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建设情况;年度任务及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辅具专业培训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辅具适配开展情况。

      (三)贯彻落实全国省级残联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会议精神,康复机构规划制定情况,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建设发展情况,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管理运行情况。

      (四)贯彻落实《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年-2015年》情况,《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实施情况。

      (五)按照《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各分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数据库录入情况。

      (六)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对每年度中央财政下拨的康复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地方配套康复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本地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数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检查要求

      残疾人康复工作涉及面大,发展也不平衡。各地在组织开展“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终期检查时,要统筹兼顾、科学务实;要有量化指标;要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本省残疾人康复领域发展现状,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基层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

      (一)为方便各地进行“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检查,全康办制定了《“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检查表》(见附件1)。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按照各相关业务领域检查表要求检查。

      (二)各省的自查工作,由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康复工作管理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三)各省在组织自查之前,要对参加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开展检查的目的、意义,学习、掌握并使用好检查表格,逐一落实对各康复领域开展自查的要求。

      (四)各省要在2010年11月9日前完成本地区“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自查;如实填写《“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撰写“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自查总结报告,其中康复人才培养工作及康复机构工作,按照检查表的内容要求只做文字表述,体现在总结报告中,请将自查总结报告2010年11月30日前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附件:

      1.“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检查表

      2.“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检查汇总表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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