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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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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8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京残发〔2003〕208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教委: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工作的意见》(残联厅函[2003]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持有北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考取国家承认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职)。

      第三条 补助标准

      1.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

      大专(高职):3000元;

      大学本科:4000元;

      2.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学费补助的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大学生需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到户口所在区县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情况登记表》,经区县残联审核认定后报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市残联批准后,将学费补助款直接发放给残疾大学生本人。

      (二)当年取得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文凭的残疾人,需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学费发票、学历证书,到户口所在区县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情况登记表》,经区县残联审核认定后报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市残联批准后,将学费补助款直接发放给残疾人本人。

      (三)同等学历的学费补助款对每名残疾大学生只发放一次;在原学历基础上提高学历层次的残疾大学生可再次申请相应学历的学费补助款。

      (四)因各种原因当年未发放学费补助款的,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程序同本条(一)和(二)。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条 发放时间

      每年寒假期间。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录入:伊然 添加: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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