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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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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8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政发〔199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现将市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低收入群众的关怀,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本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大局出发,坚持生活保障与引导和鼓励就业相结合,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按对象分流,多渠道解决资金;严格标准,加强监督”的原则,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制度的实施工作,并在实施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关于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定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保障范围

      根据本市物价水平和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水平,按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原城镇社会救济标准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均由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取代)。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分为单位保障对象和民政保障对象。单位保障对象为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民政保障对象为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政府定期定量生活困难补助的各类人员,以及家庭无在职职工、无经济来源、虽有经济来源但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和发放办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以下程序申请:

      单位保障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

      民政保障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申请审批表,经居委会证明(失业人员由原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发给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以下办法核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本市城镇居民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年公布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差额确定,差多少补多少。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以下办法发放:

      单位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随同职工工资一并发放,所需经费由保障对象的单位自行解决,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主管部门仍解决不了的,国有企业向同级财政借支,市、区、县所属集体企业向市劳动局借支;行政单位、全额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

      民政保障对象凭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取。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列支。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帮工,由雇主负责解决。

      具体实施细则分别由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实行责任制。各级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对各类保障对象的审核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深入动员,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全市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深刻认识建立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这项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专帐管理。有关单位要及时受理保障范围内各类对象提出的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完成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单位,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对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及时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回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单位要认真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统计表,按季度分别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计汇总,报区、县民政局,同时报送区、县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

      (四)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核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虚报、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追回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缴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施中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妥善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情况于1996年10月1日前书面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区、县和各部门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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