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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本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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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8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民计发〔2005〕41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本市相继提高了职工最低工资、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护理费等标准。考虑到目前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偏低,日常护理开支较大,生活比较困难,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将本市现行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600元。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各区县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此项标准的调整工作,确保全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按时足额发放。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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