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民救发〔2006〕5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2006年1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市政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办法》)。按《办法》规定,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的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在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现针对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群体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具体是指: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城镇优抚对象。
(二)征地超转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一)优抚对象: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孤老优抚对象及烈士遗属1人户按2人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无人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待遇,该优抚对象家庭按2人标准给予补贴。
(二)征地超转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补贴;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申请此项补贴,应事先到其住房管理部门领取本市统一制式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二)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到其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或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部分民政对象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优抚证明;征地超转人员本人生活补助领取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2.住房证明:包括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
3.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由居住地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等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统一出具)。
4.优抚对象及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口中的在职人员或城镇登记失业、退休人员及去世离休老干部无工作配偶等,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发放此项补贴情况证明。
(三)街道(乡镇)民政科(或社保所)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必要时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并汇总上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
(四)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资金需求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街道(乡镇)民政科(或社保所)负责按申请受理渠道和审批结果,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严格发放手续。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和低保家庭,应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审批当月起家庭采暖月份申领该项补贴。
四、资金保障
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办法》精神和同级民政部门报告的资金需求情况编制预算,于每年10月底以前按相应渠道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中征地超转人员的补贴资金按管理部门划分为区县财政和市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为群众服务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较强,计算也比较复杂,所以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政策,严格工作程序,耐心解答群众咨询,按时完成每年的工作任务,确保这部分民政对象安全过冬。
(三)本采暖季的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应在今年3月底前补发到位。
附件:北京市部分民政对象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申请表(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