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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的规定及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天津市残联
人气:1505
2011-01-13

 

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要求:“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大力扶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残工委2000年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中投入了8万元,在10个区县对近40名未就业的残疾人开展了个体就业扶持。2001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工作提出了要求,当年总计投入了69.6万元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资金(其中11个区县共投入了49.6万元,市投入了20万元),共扶持了284名残疾人个体就业,起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为使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工作长期、稳定开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逐步加大扶持规模和扶持力度,保证扶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让更多的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受益,现就建立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的规定及管理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的建立和规模

      (一)建立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的资金来源,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资金解决。

      (二)建立专项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周转金,采取由各区县每年按不少于规定的投入数额,市级以各区县按规定投入数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补贴投入的办法建立。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周转金的规模,每年为100万元。市和区县两级投入的比例基本确定为4:6,以扶持城镇残疾人个体就业为主,由各区县按规定管理使用。

      二、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周转金的管理要求

      (一)各区县对市和区县共同投入的专项扶持周转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单独设立明细账目,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累计投入、年度支出与收回、累计滚存的记账和报表。

      (二)要设专人管理,负责扶持周转金使用申请人条件的审核、个体就业项目的评估、借款信用或担保的确定、个体就业扶持周转金借款协议的签定、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做好项目跟踪与服务及个体就业扶持周转金的收回。

      (三)建立借款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对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项目的审核、调查、评审、批准制度。做到经办要符合规定,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长要认真审核、残联理事长要严格把关,要保证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周转金的安全、不流失。

      三、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使用上应遵循的原则和发放标准

      (一)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事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应遵循“扶贫帮困、只面对残疾人”的原则,向生活困难并有一定技能特长的残疾人发放。

      (三)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应遵循“借小不借大,定期无息,整借零还”的原则,借款额度每名(户)残疾人每年借款一般为2000元,最高限额为4000元,借款周期为一年,借款期内可分期还款,也可到期一次性归还。

      四、可申请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借款的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劳动能力、有经营场地、办理了工商及税务登记,并具有个体就业技能特长或经营能力的未就业、失业、下岗的残疾人。

      五、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的优先次序规定

      根据每年度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扶持周转金可使用的额度,按以下次序给予扶持:初中以上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未就业、失业、下岗的残疾人;未就业、失业、下岗双残家庭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失业、下岗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对符合扶持范围、具有个体就业能力、生活最困难的残疾人优先扶持。

      六、具体办理办法

      (一)申请扶持个体就业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残疾人证、工商及税务登记证,个体就业扶持资金申请书(应写明“个体就业经营的项目内容,经营地点,经营筹、出资情况,申请扶持金数额、还款计划”等),同时未就业的初中以上应届毕业生应出具未就业证明;享受低保的应出具低保证;失业的应出具《就、失业证》;下岗的应出具下岗证明等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残联申请办理。

      (二)各区县残联在接到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资金借款申请后,首先审核其是否符合申请扶持借款的适用范围;其次以年度可使用扶持周转金的额度,计划可扶持人数,在已申报的申请扶持项目中,对照扶持的优先次序规定,确定拟扶持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再次对确定拟扶持的残疾人及项目进行调查、项目评审,对符合规定的按程序进行审批;签订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周转金借款协议,办理残疾人还款信用保证或担保,手续完备后及时发放扶持借款并予以公布。

      (三)对所扶持个体就业的残疾人及项目,要做好定期的跟踪和服务,对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四)对所扶持的残疾人及项目,要一人一表,做好项目基本情况登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的记载、还款情况的记录,扶持前后生活水平和生活状况改善反映。

      (五)市给各区县补贴投入的残疾人个体就业专项资金,一般在每年的三季度拨付。拨付当年的补贴资金时,在考核各区县上年度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专项周转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回收率的基础上,视各区县实际工作情况,相应增减对区县的补贴投入数额。


天津市人民政府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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