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我市“十五”期间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02]30号),现将对我市盲人、聋哑、弱智学校残疾学生实行免交杂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交范围
免交杂费的范围是,全市所有盲人、聋哑、弱智学校视力、听力、智力残疾的1—9年级在学学生。
二、经费保障
按照“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区县为主”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免交残疾学生杂费后,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行给予保证。
三、实施与管理
实施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免交杂费,是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儿童少年的重视和关怀,各区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度终了,各区县应将执行情况上报市教委。
四、本通知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