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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作者:
来自:天津市残联
人气:2284
2011-01-13

 

各区县残联: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定义

      1.本通知所称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2.本通知所称工疗机构,是指集中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3.本通知所称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比例和条件的单位。

      4.托养服务工场是指依法兴办的,以减轻家庭、社会负担为目的,集中安排残疾程度较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较差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能力训练、就业技能培训,将托养服务和就业相结合的单位。

      5。职业康复工场是指依法兴办的,以减轻或消除残疾障碍,提高或恢复就业能力以及生活自理能力为目的,集医疗康复、职业培训、就业训练为一体的单位。

      二、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2.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4.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6.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7.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利事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的资格认定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与残疾人职工签定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7.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①《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

      ②《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③《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

      8.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前一月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①在职职工名册。(见付表2)

      ②单位职工前一月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核认定

      由市残联福利事业管理办公室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进行审核认定,主要对申请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实施审查与确认。其中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使用设备、单位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等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市残联福利事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认定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书(见附表3)。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认定机构重新认定。但只需提供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附表:1.资格认定申请书

      2.在职职工名册

      3.审核认定意见书


2007年9月3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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