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2008】8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通过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实现创业愿望,多种渠道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享受失业人员创业补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2500元创业补贴。
2、不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1500元创业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填写《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新创办企业的提供财务报表,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供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5、《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的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自主创业残疾人持规定的申报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残联领取并填写《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审批表》,经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核实签章,街(镇)残联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2、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对自主创业残疾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录入《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管理系统》。
3、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对区县录入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申请补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五、发放补贴机构和发放时间
在区县和市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审批通过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在审批后的30日内,对自主创业残疾人发放50%的创业补贴。6个月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持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出具的正常经营状况证明,到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办理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发放剩余的50%创业补贴。
六、资金来源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各负担50%。
七、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