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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中市委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晋中市残联
人气:2953
2011-01-14

 

(2010年5月28日)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充分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市有18.7万残疾人。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全市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安全住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少年儿童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大幅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三)提高城乡残疾人医疗卫生水平。提高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代缴。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治疗、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贫困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免收门诊诊疗费和孕妇产前检查费;对做CT、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者,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15天以上减收5%,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0%。对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在实际享受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缴纳互助金优惠50%;城乡医疗救助要优先考虑残疾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在实际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

      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参加,以保证城乡残疾人医保工作的落实。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和完善市、县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加强残疾人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康复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加强社区残疾人卫生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开展创建社区康复示范县活动。依托乡(镇)村卫生院(所)、学校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建立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贫困残疾儿童免费康复医疗服务。

      (五)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病残一体、灾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可享受足额补助。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缴费困难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在政府实施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中,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要优先给予照顾。

      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农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覆盖残疾人。

      (六)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按规定给予重点扶持。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成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已建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地方要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要求,建立“一体化”机构,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服务、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和残疾人文体活动;尚未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在2012年前建成。2015年前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市县两级智力、精神、重度及老年残疾人托养服务格局,开展残疾人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同时,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三、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建立和完善以晋中盲聋人学校、榆次区、介休市、平遥县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人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人特殊教育格局,保障盲、聋、弱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大力发展特殊教育。

      建立扶残助学基金,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募捐等渠道筹集资金,对贫困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进行资助。

      (八)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促进用人单位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财政、地税和工商部门要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划出20%—30%的指标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并优先提供残疾人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各级民政、税务、残联要积极支持社会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创业基金,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公益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开展残疾人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分级培训制度,培育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九)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规划,在50%的乡镇建立集组织生产、技能培训、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帮扶救助、安置就业于一体的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组织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加工项目,逐步形成以省、市基地为示范、县级基地为骨干、乡镇基地为主体的残疾人扶贫就业格局。扶贫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兴办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每个扶贫工作队包扶2至3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力争在包扶期内使残疾人脱贫。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创建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社区活动,推动社区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选派指导教师、专业教练员从事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协助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积极开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和体育运动,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和体育运动培训基地,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体育人才。每4年举办一届全市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文艺汇演。公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文化活动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场所,对参观游览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1至2名陪侍人员免费。

      (十一)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社会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落实盲人、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规定,加快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积极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在市电视台逐步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在市县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各类公共媒体要无偿刊登播放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盲人或聋人的以及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残疾人的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图书室、阅览室,增加读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立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基金,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补贴,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宣传、文化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组织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五助”、“红领巾助残”、“志愿者助残”等活动,促进和谐晋中建设。开展“自强模范”、“助残先进”、“优秀残疾人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四、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二)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把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工作的核心来抓,优先解决一批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的实际问题,努力为残疾人生存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统筹协调残疾人事业,加强监督检查、督办落实。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扶残助残的各项政策,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

      (十三)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基本经费、康复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彩票公益助残资金,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以确保残疾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从2010年开始,市级财政按全市残疾人人均1元的标准,县级财政按当地残疾人人均3元的标准编列残疾人事业基本经费,并逐年增长;为确保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年增长15%的目标,按辖区内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落实同级康复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由财政部门在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分别给同级残联切出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十四)加强残疾人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市、县残联应配备残疾人干部,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村)残协要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待遇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待遇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公用经费中列支,原则上每人每月60元。

      建立健全县级公益性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康复指导站、辅助器具服务站“一体化”机构。认真履行干部双重管理责任,加强对残疾人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争取3年内各级残联班子成员中配有残疾人干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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