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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中国残联
人气:2990
2011-01-16

 

(2009年9月25日)


      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残疾人重要作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不断加快发展,结合全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我省共有220万残疾人,涉及650万家庭人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服务、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总体生活质量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基本原则:一是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切实加强残疾人事业改革,不断拓展残疾人发展空间,努力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二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根据区域特点和阶段目标提出相应要求,协调城乡发展。三是面向基层,心系群众。着眼基层实际和残疾人的愿望,一心为残疾人群体解决实际困难。四是突出重点,普惠特惠。对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肢体、视力二级和二级以上、精神、智力三级和三级以上)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给予重点扶持和特殊扶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五是立足省情,注重实际。从全省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创造条件,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3.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全省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全面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济扶助、“五保”和“三无”人员供养等政策落实到位;残疾人一般康复需求得到满足,特殊需求逐步得到落实,康复训练、服务及医疗得到基本保障;残疾人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特殊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确保残疾人考生参试、录取和入学无障碍,残疾人职业教育大力加强;各类别残疾人就业比例逐步增加,就业层次得到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县级以下残联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机构更加健全,乡(镇)及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得到配备。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服务设施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和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得到保障,“十一五”后两年,每年解决3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的住房问题,到“十二五”末期,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住房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4.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残、低保家庭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补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免普通门诊挂号费。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本单位残疾职工交纳医疗保险。

      5.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省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不断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为重点,逐步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内容及覆盖面。大力推广康复科研项目应用,促进康复科技进步。在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科室和病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康复室。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专业性康复机构。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为县级以上医院和各专业康复机构培养各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为乡镇(街道)卫生院培养能够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全科医生以及了解基本康复知识的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

      6.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及时给予救助。对其中患有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贫困残疾、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残疾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救助部门按当地救助政策和标准及时给予救助。对未能纳入医疗保险及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残疾人低保户,其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由残疾人户籍地县级福彩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对低保户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和抢救性治疗与康复,聋儿、脑瘫儿童、智残儿童、自闭症儿童康复治疗及训练及聋儿人工耳蜗手术,由省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

      7.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我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开展系列控制出生缺陷和早期干预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各类学校要普遍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减少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广泛开展残疾预防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8.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办法,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实施低保金加发照顾,各地政府要合理确定加发比例,确保残疾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对有重度残疾人的低收入家庭要落实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残疾人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

      9.加快解决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从2009年开始,7年内全部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房户和危房户住房问题。实施廉租房保障制度,将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各级政府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 “三棚一草”、“倒危房”改造计划之中,并作为重点解决户优先解决。补助资金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财政各按每户不低于10000元、5000元、5000元标准加以解决。

      10.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推进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个工商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11.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全省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根据个人意愿,将所有符合农村“五保”条件和城市“三无”条件的残疾人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应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可持证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地铁等市内交通工具,省内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和旅游景点应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鼓励社会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他各类公益性慈善团体应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各类基金会的资金可资助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广泛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境外捐赠人以慈善为目的,向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残疾人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应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2.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大力推进残疾学生九年义务教育,到2012年,基本普及三残儿童义务教育。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要建立残疾人高中学校或高中班,普通高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有相应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入学。加快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发展步伐,有条件的市(地)、县(区)要建立独立的残疾儿童幼儿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积极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保障机制和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助学制度,为实现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教育奠定基础。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每年500元提高到1000元,确保各级各类残疾人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全面落实特殊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确保贫困残疾学生切实享受到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贫困生助学政策。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教育投入,支持特教学校基本建设、教学设备和器材配备、职业教育和师资培训。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3.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招考录用公务员及事企单位人员时,对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报考、录用。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多重残疾人、盲人、智力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置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应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要加大管理、服务和扶持力度。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由残疾人福利单位、公益单位和残疾人专产专营,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通过创业培训、就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接续等措施,提高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能力和灵活就业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新办贸易市场将一定比例商铺优先优惠安排给残疾人经营。凡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等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规划和职责范围,加强与各级残联合作,为残疾人开展针对性强、多层次和多种类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切实加强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开设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免费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14.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授权同级残联负责管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地税机关要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缴纳。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999年第2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5.认真落实农村残疾人优先扶持政策。要将残疾人优先列入“雨露计划”培训对象进行扶贫培训。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扶持发展到户生产项目,落实扶贫贷款,并优先落实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对符合康复扶贫的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加强对残疾人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村残疾人收入。

      16.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社会各界特别是出版单位要为农家书屋、城乡福利院捐赠优秀出版物,满足残疾人的文化需求;图书经营单位要送书下乡,解决农村残疾人买书难、看书难问题。扶持残疾人特殊艺术,有条件的市(地)应成立残疾人艺术团。省和有条件的市(地)应成立残疾人体育管理中心,具体组织、管理残疾人文体工作。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体彩公益金,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对在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和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并优先解决其就学、就业等问题。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舞台,县级以上体育、文化场所免费为残疾人运动员和文艺人才开放,并提供教练员和指导教师的帮助。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17.大力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并重点向县(市、区)倾斜。继续实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扩大内需资金支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国家实施的残疾人托养或康复服务设施建设,要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及匹配资金的要求落实资金。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试点,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或一户多残家庭,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18.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层次和水平。制定残疾人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建设,逐步将辅助器具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

      19.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镇发展建设相配套,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规范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县(市)和城镇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未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应听取项目管理部门的同级残联组织及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并吸收其参加项目验收。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加大适宜残疾人居家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代步车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乘坐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乘坐,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

      20.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工作。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发信息无障碍产品。公共机构要积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配有手语或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环境

      21.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新闻宣传部门和媒体要重视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并将其纳入宣传工作重要内容。新闻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专题,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及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及相关公益广告;县级以上广播电台应当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新闻出版部门有计划地出版残疾人读物。教育部门要将开展人道主义教育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委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活动,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全面开展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和“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并纳入各级各类文明创建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相关政府规章,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扶持残疾人的配套优惠政策。在分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时,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比例。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要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做到“应援尽援”。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可设立法律援助联络部或工作站。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部门、派出所要多方采取便民措施,积极开展帮残助残活动,对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帮助解决。

      23.加强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支持残疾人组织与国际组织间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开展与国外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企业或个人的合作,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24.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地)、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与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领导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并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评估考核体系。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可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需求,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规范制度,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级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25.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可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健全基层残联组织,特别是县(市、区)的残联组织要机构独立、计划单列、落实专职理事长和确定相应编制;要落实乡(镇)、街道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备,并解决好相关待遇。

      26.加强残联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抓好残联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各级残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级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残联组织中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全面落实各级残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残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上一级残联要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各级残联专职理事长,享受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逐步完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建立和规范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稳定专业人员队伍。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27.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要将残疾人康复、危房改造、扶贫、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

      28.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全省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残疾人工作提供依据。省和各市(地)要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建设和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残疾人基本状况。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发布残疾人政策信息、办事程序、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为残疾人网上办事提供便利。结合全国和我省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资料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问题,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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