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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无锡市残联
人气:1906
2011-01-18

 

苏残发[2002]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残联: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残疾人“十五”计划纲要》和《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和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促进我省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发展,拓展盲人就业渠道,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和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全省范围内按规定比例安排盲人从业的保健按摩场所(不包括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是全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劳动、公安、工商、税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办法。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实行业务指导。

      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指导和组织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第二章  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

      第四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盲人保健按摩培训计划,每年向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下达任务,各市应按时完成。

      第五条  以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办学力量和培训机构多渠道开展盲人按摩培训。各级残疾人培训中心、盲人学校和受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委托培训的其他机构,要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教材、标准,对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保健按摩骨干师资的培训由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要求有计划地选送品质优秀、热爱按摩工作并有较好按摩基础知识的人员参加培训。

      第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国务院26号令),按规定审批保健按摩培训机构,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促进盲人按摩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会同同级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请建立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负责全省初、中、高级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手续由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办理。

第三章  开业与经营

      第九条  盲人申请从事保健按摩工作必须持有下列证件或证明:

      (一)本人身份证(外来人员还须持有暂住证);

      (二)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个体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才可申领《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

      (一)从事保健按摩服务的人员中,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盲人必须达80%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按摩床位要开放,床褥枕巾要卫生,设有卫生间和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四)建筑物的消防、照明、财物保管、报警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他设施符合按摩服务行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备以上条件者由县级以上残联核发开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个体经营者须持残联核发的《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方可开业经营。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经营执照,不准无照经营或无证上岗。保健按摩费用的收取,参照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机构交纳残疾人再就业基金,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与从业盲人应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因故终止营业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税务、残联等部门收回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  外来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开办盲人保健按摩个体经营,须持有关证件,按本章前述各条款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保护与扶持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税收减免,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有关部门酌情减免卫生清洁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负担。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等提供服务,应严格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应积极创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合作或其它形式的保健按摩机构,发放营业执照时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残联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健身、美容美发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场所优先安排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就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江苏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由省残联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依法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审核和年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利用保健按摩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限期整改、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实施治安管理。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个体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重新办理领证、注册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和华侨、外国人来本省开设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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