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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
来自:无锡市残联
人气:1281
2011-01-18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举措,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改善市区城镇居民中残疾人特别是困难残疾人的生活状况,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列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市区范围内的对口公办学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杂费,并由学校提供一定的助学金。

      二、有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

      三、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其同一户口簿上的人口计算,免交其分摊的房租。

      四、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在市属、区属医院就诊时,检查费享受八折优惠。

      五、进入全日制高校的残疾学生,每学年补贴300元助学金;属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每学年补贴600元助学金。资金来源:由市、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按8:2的比例在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六、安置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智力残疾人,计入该单位残疾职工比例。

      七、非福利性质的企业录用的弱劳动能力残疾人,其工资、保险待遇参照《关于街道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险(1996)21号]执行。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照顾,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对残疾职工应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九、关闭、破产、撤销企业和福利企业中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福利企业中提前退休的,有关待遇标准按锡劳险[1996]21号文执行。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卫生局   

无锡市广播电视局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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