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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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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共连云港市委办公室
人气:2692
2011-01-19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市有28.1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98%。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确保普惠、强化特惠,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不断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积极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目标要求。到2012年,全面完成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试验区建设任务,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服务需求得到较好满足;残疾人都能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重点康复项目不断拓展,贫困家庭残疾人得到免费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享有高质量的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基本实现全免费入学,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逐年增加;残疾人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充分稳定就业;残疾人服务设施较为完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文化体育生活日益丰富,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优良;城市无障碍设施环境建设工作达到省级示范标准。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3.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将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

      4.健全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确保残疾人平等进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给予优先、及时救助。将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保障性住房优先配租、配售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出现的危房实行“有一改一”。

      5.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将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城市“三无”残疾人优先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逐步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残疾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

      三、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6.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逐步提高残疾人参保参合的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减轻残疾人住院和门诊医疗负担。建立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制度。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7.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构建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全面实施重症精神残疾和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加快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确保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室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训练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并为其配发康复训练器具、培训康复专业人员。

      8.构筑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四、着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9.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支持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推动残健教育的融合。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辅导和管理,积极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所有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院都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使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重点推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要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助学经费也要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并对大专院校残疾学生给予奖励和补贴。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

      10.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为本单位实际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除岗位特殊需要外,用人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或变相拒招残疾人。落实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确保其实现就业。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就业单位。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开发和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确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庇护工厂专产专营产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等措施,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建立健全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抓紧推进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大厅建设。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主动吸纳残疾人参加,并提供优惠或免费培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展示残疾人劳动技能,推动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开展。切实将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完善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11.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举办各类残疾人艺术人才的创作、交流活动,扶持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各地公共图书馆要逐步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重视选拔培养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积极举办和参加残奥、特奥、聋奥等残疾人体育赛事,展示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

      五、全面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12.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坚持公益性质,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专业机构为骨干、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到2012年,市和各县(区)均要实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有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残疾人托养示范机构、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五有”目标。乡镇(街道)和社区要设立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

      13.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依托社区开展为智力残疾人、轻度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残疾人居家安养,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安养补贴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政府通过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予以扶持。到2012年,市级和各县都要建有一所公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床位数分别达到200张和100张。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14.规范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就业指导、托养服务及盲人按摩等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监督、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力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残疾人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职称评定体系,建立包括残疾人社工师、康复治疗师、假肢矫形器制作适配师、残疾人护理师、手语盲文译员等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鼓励大学生特别是社工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服务业。

      15.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开展省级和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创建工作,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制定和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加大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维护和管理力度,实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设计和施工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无障碍环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积极推行信息无障碍建设,市、县电视台要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解说。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16.建立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服务体系。推进市、县残联系统办公局域网建设,构建覆盖全市残联系统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不断丰富各级残联网站的内容,开发设置适合残疾人的栏目,为残疾人提供信息交流等服务。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工作,建立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地把握残疾人群体的需求动态,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相关部门业务工作提供服务。

      六、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17.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任务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

      18.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伴随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好中央和省、市重点扶助项目。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每年要在体育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群体经费中安排不少于5%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建立残疾人福利基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积极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残疾人事业。认真落实残疾人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19.不断优化扶残助残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不断增强残疾人事业的社会认知度。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和吸纳更多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的人士加入助残志愿者行列。

      20.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受平等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残疾人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内容,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思想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残疾人维权队伍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大残疾人法律法规执法力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1.加强残疾人组织体系和工作者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残联组织的领导,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证其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项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进一步发挥协会在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方面的独特作用。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认真执行干部双重管理规定,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领导干部。各级残联理事长与同级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享有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等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选拔聘用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重视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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