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残联办〔2007〕21 号
各县(市)区残联:
为鼓励广大残疾人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切实解决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生活困难,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残疾人运动员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宁波市残疾人运动员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2. 宁波市残疾人运动员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宁波市残疾人运动员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残疾人积极参加各类体育运动,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解决残疾人优秀体育人才家庭生活困难,特制定宁波市残疾人运动员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入选宁波市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参加浙江省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单项或团体前三名的运动员;
(二)入选浙江省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或全国残疾人单项锦标赛的运动员;
(三)入选国家队参加国际残奥会、聋奥会、特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和国际残疾人体育单项锦标赛的运动员。
二、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在参加集训或比赛期间患病、受伤和在比赛结束后其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二)补助对象因参加集训或比赛,经济收入减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补助对象本人及家庭遭受其它特殊困难的。
三、补助标准
(一)在训练、比赛期间患病、受伤和在比赛结束后其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一年内给予的补助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二)因参加集训或比赛,经济收入减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一个参赛周期内视训练和比赛时间长短由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三)本人及家庭遭受特殊困难的视困难情况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在上述补助额度确定后,由市、县两级各负担50%。
四、补助程序
(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到各县(市)区残联领取)。
(二)申请补助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补助对象参加比赛取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2、补助对象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收据复印件;
3、补助对象家庭遭受特殊困难的需提供村(社区)委会和乡镇(街道)残联有关困难情况的证明;
(三)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应填写《宁波市残疾人运动员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宁波市残联组宣部;
(四)宁波市残联组宣部对县(市)区残联报送的《申请表》审核后提出补助方案,经理事会领导同意后及时发放。
五、资金来源
市本级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
六、其它
(一)各县(市)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落实当地配套补助资金。
(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宁波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