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为本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办法所需资金来源于残疾人保障金。
扶 持 生 产
第一条、参加县残联组织就业交流会的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均免收一切费用。
第二条、县残联就业服务所长年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就业中介服务。
第三条、用人单位需要上岗培训的,经县残联同意后,培训费用由县残联承担。
第四条、参加县残联组织培训的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并补助车旅费、伙食费每人每天15元。
第五条、经县残联同意后参加省、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培训的贫困残疾人,培训成绩合格者,学费(不含住宿费、资料费、实习材料费、教材费、交通费等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六条、经县残联同意后参加社会各类培训的残疾人,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除政府补助外,其余部分县残联补助60%。
第七条、基地原则上贴息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经县残联同意)。基地必须要用各种形式帮扶其他残疾人,包括:解决就业、贷款担保、种子种苗的佘欠、提供技术、信息和产、供、销服务。
第八条、大户和工商户原则上贴息贷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经县残联同意)。
第九条、经过贴息扶持,生产规模没有扩大、行业没有发展、次年又没有发展计划的不予继续贴息。
第十条、谎报虚报生产规模、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经县残联核实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经县残联确认,对有愿望通过种养业脱贫或从事种养业初见成效的残疾人给予种子、种苗、化肥等生产资料的适当扶持。
第十二条、对基地、大户在帮扶残疾人方面成绩显著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奖励额度为1000元—5000元。
助 学
第十三条、在特教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补助1000元/年;
第十四条、接受学前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补助800元/年;
第十五条、考取中专以上院校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补助:县外中专补助1000元;大专补助2000元;本科补助3000元。
第十六条、残疾学生考取中专(县外)补助1000元/年、大专补助1500元/年、本科补助2000元/年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但已接受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康 复
第十八条、所有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费用除财政补助外,个人交纳部分由财政和县残联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县残联每年统一组织实施助行、助听、复明等康复工程,由县残联定指标、定名额并下发到乡镇(开发区),经费由县残联部分或全部承担。
第二十条、经县残联同意建立的低保残疾人家庭病房,出诊费用补助200元/年。补助时间为每年的10月。
第二十一条、县残联每年免费组织残疾人开展康复知识、康复方法等培训。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在县残联综合服务部购买残疾人用品用具,凭残疾人证享受85折优惠;有低保证的残疾人8折优惠,有特殊困难和偏远地区的残疾人,实行乡镇残联代购或送货上门服务。
生活救助
第二十三条、经县残联审核确认,对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实行送温暖制度,金额名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四条、经县残联确认,列入残疾人“安居工程”对象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补助发放程序
第二十五条、培训:参加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培训结束后,由所在乡镇残联理事长携带培训费有效票据、残疾人证、培训合格证书,到县残联办理补助手续,及时即办。
第二十六条、贴息:残疾人贷款手续办理完结后,需及时将信用社借款借据、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基地必须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交乡镇残联并报县残联备案;贷款归还后,需将信用社付息发票、收回贷款凭证报乡镇(开发区)残联核准,由乡镇(开发区)残联统一到县残联办理贴息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生产资料补助的,凭个人申请书、村委证明、经乡镇残联报县残联核实,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助学: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凭残疾人证、户口簿、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每年11月份,由乡镇(开发区)残联报县残联核准,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统一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家庭病房补助时间为每年的10月。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同时停止使用。
本办法由安吉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安吉县残疾人联合会
20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