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图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浙江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自:金华市残联
人气:2043
2011-02-23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金残联〔2008〕37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残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组织劳动人事局:

      为了顺利推进市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工作,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金政发〔2008〕80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金华市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残疾人 小康工程 细则 通知             

      抄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办、市府办,黄锦朝副书记、丁国玉副主任、蔡健副市长、陈云青副主席、吴小明副秘书长、朱江龙副主任。

      抄送:市审计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   


金华市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工作,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金政发〔2008〕80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和市开发区,下同)的持证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标准按中残联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对象为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白内障复明手术对象除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

      (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对象为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三)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对象为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第三章 工作目标和服务内容

      第三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

      第四条 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内容

      (一)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行复明手术;

      (二)为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

      (三)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验配助视器;

      (四)为贫困下肢缺失者免费安装假肢。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托安(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在对象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医疗机构、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

      (二)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

      (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四)一级精神残疾且对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有严重影响的对象,可由市精神病医疗机构实施托养,住院一个月以上的基本生活和护理保障比照集中托养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保障内容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从事照料残疾人工作的人员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落实岗位补贴。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审批程序

      (一)各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通过指定的定点医院和定点验配服务站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初步筛查、复查,对经检查具有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出具《适应指征初筛证明》。对经检查后具有适应指征的残疾人,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各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统一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细则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三)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将《申请表》连同《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统一送至各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

      (四)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复审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由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存档备查,《申请表》由乡、镇(街道)残联带回,并交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五)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由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助听器、助视器、假肢验(装)配服务,由省残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具体服务时间、地点等由各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和中标供应商商定。定点医院和定点服务点的服务时间、地点等情况,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六)残疾人持经过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到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接受相应康复服务。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的主检医师、验配师、技师应对其进行适应指征复查。对复查具备适应指征者,应及时安排手术或验(装)配,落实随访服务,同时收回《申请表》,并填写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统一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记录表》。对复查不具备适应指征者,应耐心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细则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低保证》或《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及复印件,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三)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各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五)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条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申请审批内容

      (一)重度残疾人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程序与申请低保的程序相同。除应提供申请加入低保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各区残联、民政局(开发区社发局)在审核各种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各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应予以重新核发。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一)残疾人康复工程为符合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按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装配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以上标准均含筛(检)查费用。

      (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费用补助指导线:集中托养费用每人每年为7500元(含低保金);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为3750元。

      (三)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重度残疾人低保金标准按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费用报销:

      (一)对具备适应指征残疾人的服务完成后,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凭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服务记录表》和服务发票,按季(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次年一月前,下同)到各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报销费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手术或验(装)配费用。

      (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财政补助经费,由托(安)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按季向各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结算,由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安)养机构;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按季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

      (三)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与原低保金发放相一致。

      第十四条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经费的分担比例

      (一)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经费由省财政补助;验配助听器、验配助视器、装配假肢三项康复工程经费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所需经费,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集中托养的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三)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所需经费按照金市民〔2008〕5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市及各区要分别将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要将工作经费与保障资金分别管理,加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区残联(开发区社发局)每年要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安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各区人代会(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的相关收支预算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备案。市残联和市财政将根据省、市布置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任务、各区预算执行情况及省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拨付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考核机制,加强资金监督与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3
<<上一条 >>下一条
友情链接
更多

Copyright @ 2005-2020中国盲人协会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