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舟政[200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援助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舟山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部、省属在舟单位,驻舟部队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7月11日印发
舟山市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助的规定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照顾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舟山市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条 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都要承担本区域内部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各级政府根据财政可能,酌情安排。
市、县(区)各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检查费和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实行挂号、化验、交费、取药四优先。由市、县(区)康复办直接组织的康复对象适当减免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材料费)。
第三条 各级部门要重视特殊教育工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子免收学费,酌情减免其他费用。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帮助残疾儿童到聋哑、省盲童学校学习。在市、县(区)级公办幼儿园中专门开设残疾儿童特训班。
鼓励和扶助残疾人学习和自学成才。凡录取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或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毕业证书,由县(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二千元、四千元、六千元(已享受学习补助的残疾学生除外),经费在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列支。
本市区域内普通高中、中专、大专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关心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的就业问题,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而拒收残疾人。
各类企业除停产、破产外,一般不安排残疾人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用工单位必须与残疾人签证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之前,须向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通报。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来或个体开业。有关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优先核定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对新开业的,2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税务部门酌情减免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劳务、加工、修理配服务性行业的免收营业税、增值税。
工商、城建、土管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摊位,并根据各自职能、酌情减免相应费用。
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的残疾人,卫生部门办证、体检、监测、产品检测收费优惠50%。
对新增加的电信代理代办业务,电信部门应优先照顾残疾人。对新增设的书报摊,文化、邮政、城建部门应优先安排残疾人。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对入选市级以上的运动员和文艺骨干,各单位不得阻挠其正常训练和参赛。残疾职工参加乡镇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获省以上奖牌的残疾人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公园、博物馆等公共场所,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门票。图书馆免费为残疾办理借书证。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普陀山正山门票半价、景点门票全免。
第六条 对残疾人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的人,必须履行自己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监护义务人要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对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残疾人衽“五保”,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
对城乡家庭基本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在农村贫困残疾人免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免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城镇残疾人,配偶或子女在农村的,在申报“农转非”户口时,公安部门予以优先解决。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车站、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窗口”,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在本地业服务制度中,制定扶残助残的措施,并在适当场所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座”、“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市残联参与对图纸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要酌情减免提供法律咨询。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要酌情减收其代理费、公证费,经济上特别困难的应给予免收。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对残疾人特困户,经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县(区)以上残联认定,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残疾人特困户优惠证》。
对定海、普陀两城区的残疾人特困户、凭证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各县政府可参照执行):
1、市燃气公司对已安装管道煤气的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应燃气5立方米,对新安装户减免开户费50%.
2、市供电部门为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电10度,对新安装电表户减免供配电贴费50%,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3、市自来水公司为残疾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吨,对新安装水表户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4、特困残疾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不含材料费)、护理费、床位费优惠50%。
5、残疾人特困户免收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新安装户免收安装费。
6、残疾人特困户安装电话,电信部门在电话初装费上给予适当优惠。
7、有关部门免收特因残疾人家庭的垃圾清运费、清扫费、物业管理费。
8、民政部门在火葬区内免收特困残疾人的火化费等职能范围内的相应费用。
9、房管部门对居住公房的残疾人特困户,减免房租费60%.
第十条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0 年八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