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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若干办法

作者:
来自:舟山市残联
人气:1987
2011-02-25

 

      为了便于实施市政府令第22号《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六十条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规定》中“特困残疾人”是指被列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内的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户多残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参照《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相关内容确定。

      “贫困残疾人”暂定为家庭年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20%之内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其中家庭年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00%—120%内的困难家庭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在高中教育阶段的免收学费、代管费。

      低保边缘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免收杂费;在高中教育阶段的免收学费,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可以缓交、减免相关费用。

      上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各县(区)应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学生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

      三、符合《规定》第六条,凡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凭各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件,到县(区)残联申请登记,由县(区)残联审核,签订助学协议后给予补助。残疾学生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接受中专、大专、本科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县(区)残联申请登记,由县(区)残联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残疾人参加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需向当地残联提出培训申请,经当地残联同意且培训后成绩合格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培训合格证书和票据等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残疾人培训补助申请表》(附件1),培训费由当地残联给予80%补助。

      五、在市聋儿语训中心参训的残疾儿童,填写《舟山市聋儿语训中心年度费用减免申请表》(附件2),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乡镇(街道)逐级审核,由县(区)残联签署减免意见,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实行每月减免收费,减免费用由县(区)和市残联各承担50%按年度补助给市聋儿语训中心。贫困家庭的免收康复训练费和保育费;其他家庭的视情减免康复训练费和保育费,最高减免金额分别为语训班200元/月,弱智班300元/月。

      六、为激励残疾人在大、中学校(包括初中、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校)求学中积极向上、努力学习,对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有效证件,由县(区)残联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一)受到校级表彰的;

      (二)在校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的;

      七、《规定》第十四条中“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残疾人或社会提供服务的岗位。其补助款由县(区)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八、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盲人,免缴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费用。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规定》第三十三条中特困残疾人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低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十、《规定》第三十九条中“贫困残疾人在医疗机构或在专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的康复项目主要是指: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康复、麻风畸残康复、精神病康复治疗、肢残者康复训练、聋儿康复训练、智残儿童康复训练等。“补助”的经费,从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中支出。

      十一、《规定》第四十条关于贫困残疾人配发与其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基本辅助用品用具,其配发办法详见市残联制定的《舟山市残疾人用品用具配发和管理办法》。

      十二、《规定》中所涉及资金费用支出,除已明确的外,凡符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支规定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有困难的县(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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