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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岱山县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助规定

作者:
来自:浙江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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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5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及《舟山市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助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照顾扶助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户籍在岱山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条 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都要承担本区域内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各医院、乡镇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检查费和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实行挂号、化验、交费、取药四优先。县康复办直接组织的康复对象在康复住院期间,其床位费。手术费可减免25%(不含材料费)。

      第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实施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杂费;酌情减免其它费用。对于到县外就学的盲童和聋哑儿童;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和扶助残疾人学习和自学成才。凡被录取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或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毕业证书,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二千元、四千元、六千元(已享受学习补助的残疾学生除外;经费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给予免收培训费和减免其它费用的照顾。

      第五条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关心、帮助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的就业问题,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而拒收残疾人。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残疾人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按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各类企业除停产、破产外,一般不安排残疾人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单位在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之前,需向县残疾人联合会通报。

      第七条、对城镇(非农户口,下同)残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县残联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为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年缴费额的三分之一(计算公式为:年缴费额=上年全省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X缴费率X月数);补助经费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补助时限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乡镇和村合作经济组织给子酌情补助。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残疾职工,由所在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有关部门在按政策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酌情减免管理费。对新开业的,2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税务部门酌情减免管业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等服务性行业的免收营业税、增值税。

      工商、建设环保、上管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摊位,并根据各自职能,酌情减免相应费用。

      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的残疾人;卫生部门办证、体检、监测、产品检测收费优惠50%。

      对新增加的电信代理代办业务,电信部门应优先照顾残疾人。对新增设的书报摊,文化、邮政、建设环保等部门应优先安排残疾人。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对入选市级以上的运动员和文艺骨干,各单位应支持其正常训练和参赛。残疾职工参加乡镇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获省以上奖牌的残疾人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全国助残日(5月份第3个星期日),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看电影;聋哑节(9月份整个星期日),聋哑人凭《残疾人证》免费看电影;“六一”节,1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凭《残疾人证》免费看电影。

      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

      第十一条 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人实行“五保”,并优先安排进社会福利、敬老机构。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给子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解决各种困难;对残疾人贫困户要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

      对持有《岱山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

      1、对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全装电表,申请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一致的,县电力公司给子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并每户每月免费供应电10度。

      2、对县自来水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水表,申请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一致的,县自来水公司给予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并每月每户免费供应水5吨。

      3、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申请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一致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给予减半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

      4、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申请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一致的,县电信局给予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减免其义务工及其它社会负担,免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政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酌情给予减免受理费和诉讼费,司法部门对残疾人的法律咨询、公证、代理等,实行优先照顾并减半收费。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解决残疾人夫妻两地分居的户口迁移问题。对户口在城镇的残疾人,配偶或子女在渔农村的,在申报“农转非”户口时予以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车站、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窗口”,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在本行业服务制度中,制定扶残助残的措施,并在适当场所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座”、“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十六条 新建、政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规划、设针、施工,县残联参与对图纸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十七条 以前县政府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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