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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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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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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5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残疾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残联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解困等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和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改善,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继续关心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每年都要召开几次专题听取和研究残疾人工作的会议;建立责任制,把残疾人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综合考核内容;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解决残疾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检查各项残疾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要动员社会力量,挖掘社会资源,帮扶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加快残疾人脱贫步伐

      (二)全面实施浙江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各地要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加大对残疾人扶贫的投入,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各地要尽快出台“十五”期间扶持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在农业税、工商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等方面给予减免。

      (三)进一步落实最低保障措施。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台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本生活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全部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应当在参加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三、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

      (四)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财政、税务、劳动、工商、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浙政办发〔2000〕68号、台政办发〔2000〕64号文件的精神,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按规定交纳就业保障金。各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就业保障金由当地残联劳服机构征收;各类企业的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各地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财税、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工作内容。财税部门要加大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劳动部门要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动执法监察;凡有分散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都应办理长期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商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列为企业年检年审督促的内容。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拒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进一步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民政、财税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巩固发展福利企业,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创造条件,民政、残联、财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各地要针对农村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帮扶他们进行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七)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办学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残联、劳动、农业、科技、科协、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残疾人进行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劳动技能,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

      四、加强康复工作,努力解除残疾人的病痛

      (八)开展“助盲工程”。残联和卫生部门重点组织好县以下地区的白内障复明工作,摸清白内障患者底数,有计划地组织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对于经济欠发达、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组派市医疗队巡回手术。各级残联着重组织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白内障患者以及自费的贫困患者,就近接受复明手术。贫困患者手术费,由当地财政按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或减免。

      (九)开展“助听工程”。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抓好聋儿语训工作。卫生部门要建立新生儿筛查和早期干预体系,完善申报制度;教育部门要做好后续教育,确保达到三级康复训练的聋儿进入普通学校就读。

      (十)开展“助行工程”。分期分批为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建立市用品用具供应站,进一步拓展用品用具服务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用品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十一)启动精神病防治康复。残联、卫生、民政、公安、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遵循尽可能使精神病患者就近接受治疗、康复的原则,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财政每年划出15万元作为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按要求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所覆盖人口,给予每人每年0.15元幅度的配套经费。

      (十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各地要将残疾人康复训练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民政、残联和卫生部门要相互协调,深入社区和家庭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康复护理、用品用具及咨询转介等各种康复服务。组织残疾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训练,大力开展康复培训工作,普及康复知识。

      五、加强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素质

      (十三)努力发展特殊教育。在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的基础上,积极举办幼儿段特教和高中段特教,现有的聋哑学校和弱智学校要积极开展十五年一贯制试点,逐步办成十五年一贯制的特教学校。各地每年要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的教育。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优先保证其经费,并随着财政支出的增长而增加投入,改善其办学条件;对未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每年应按不低于当地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单列特殊教育经费,专款用于特殊教育。

      要积极帮助残疾儿童进入特教学校就学,确保盲、聋、弱智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借读费和文具费等有关费用,对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生均培养经费和补助经费标准由当地县、市、区财政解决。

      市内普通高中、中专、职技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残疾考生的高校报考、体检工作,认真指导残疾考生填报合适的专业。

      各地应制订扶残助学的优惠政策,对成绩优秀的残疾学生,考入高校的残疾考生或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残疾人,以及从事特教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十四)各地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设力度。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解困、康复训练服务、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残疾人文化活动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要求进行建设,在今明两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减免有关税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以保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七、加大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十五)各级财政要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事业费基数,并逐年有所增加;每年应当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的配套资金。

      (十六)建立市和县、市、区助残资金。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助残资金,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公益金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并动员社会力量筹集一部分资金,保证助残资金落实到位。助残资金专项用于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补助,特困残疾人修建住房补助,特困残疾学生或特困残疾人子女学习补助,以及残疾人康复、医疗补助等。市和县、市、区残联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助残资金,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八、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机构建设

      (十七)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要求,加强和完善残联组织机构。各县、市、区残联要内设“一室一科”(办公室、综合科),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区适当扩编,充实力量;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和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列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独列编。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和健全残联组织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残联正副理事长都应由政府任命;并落实办公场所,明确工作职责、解决办公经费;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设残联专职理事长一名,享受乡、镇、街道中层干部待遇。要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残疾人协会,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

      (十八)专职残疾人工作者经考核获得聋哑人手语或者盲文翻译专业资格的,参照上级残联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九、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九)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将有关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纳入新一轮普法教育的内容,大力组织实施;有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为残疾人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各地要把送温暖工程、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活动与扶残助残活动结合起来,使扶残助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残疾人各项优待措施;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开办专题、专栏,广泛深入地宣传残疾人事业,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新风尚。

      (二十)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各地要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纳入基本建设审批内容,并列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之一。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不予核准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使无障碍设施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小城镇建设,也要积极推广无障碍设施建设。

2002年6月20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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