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医疗救助水平,充分体现让全社会都来承担残疾人痛苦的人道主义精神,切实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近日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路桥区残联出台一项特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办法。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是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贫)困证的残疾人。
1、凡符合《台州市路桥区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所认定对象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部分及《台州市路桥区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所提供的救助资金以及慈善总会等部门提供的援助资金后的自负部分,再由区残联按以下标准分级累进给予救助。
500元(含)以下不予救助;
500元以上至2000元(含)部分救助30%;
2001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救助40%;
5001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救助50%;
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60%。在年度内持特(贫)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叁万元,特殊困难数额较大,则积极呼吁社会予以救助。
2、不符合《台州市路桥区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所认定对象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部分以及慈善总会等部门提供的援助资金后的自负部分,再由区残联按以下标准分级累进给予救助。
1000元(含)以下不予救助;
1001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救助30%;
5001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救助40%;
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在年度内持特(贫)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