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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市特教学校(班)学生实行完全免费特殊教育的通知

作者:
来自:厦门市残联
人气:3378
2011-03-16

 

厦教局委〔2006〕68号


各区教育局、区残联,市特殊教育学校:

      近年来,我市的特殊教育事业在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各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我市启动“双高普九”工程后,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各区更加重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联“关于调整在校残疾儿童、少年补助标准的通知”(厦教局办〔2005〕68号)的要求,加大对特教学生的生活补助力度,残疾人群体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思明区、海沧区、同安区等相继在原有实行“三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下同)的基础上,对在区特教学校及辅读班就学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学生实行免伙食费的政策,区残联也及时补助交通费,率先在全市实行完全免费的特殊教育。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义各教育法》,保障特教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广大残疾儿童、少年的素质,使广大特教学生共享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促进杜会的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具有我市户籍,在特教学校(班)就读的特教学生实行完全免费的特殊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具有我市户籍在“厦门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特教学生,提高其生活费的补助标准。即:在实行“三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学生在校学习所需的伙食费除市财政每年每生补助1000元外,不足部分由市残联每年根据学生的实际予以核拨,实行完全免费的特殊教育。

      二、对具有我市户籍在泉州盲校就学的盲生,在原有实行“三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除市财政每年每生补助1500元、区残联每年每生补助300元的交通费外,市残联每年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尚未实行完全免费特殊教育的区应在严格执行厦教局办〔2005〕68号文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完善对特教学生的支持保障体系,加大对在本区的特教学校、辅读班的特教学生的生活补助力度,补足伙食费,实行完全免费的特殊教育。

      本通知从2007年9月1 日起执行。各区教育局。残联应将相关政策告知残疾儿童少年及其家长,让他们真正得到实惠,并将实行完全免费特殊教育的情况及时报送市教育局和市残联。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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