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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通知

作者:
来自:厦门市残联
人气:3052
2011-03-16

 

厦财社〔2008〕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的工作要求,鼓励和推动我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切实解决他们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残有所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保证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及时共享改革与发展成果,根据《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闽劳社文[2007]386号)精神和《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1.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助办法

      1.采取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的办法。

      2.以社保缴费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补助年度,当年度申办上一社保缴费年度的补助。

      三、补助标准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4%)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8%)计算的月缴费总额作为本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补助标准;补助月数为该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营存续期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数;补助金额为月补助标准×补助月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达不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待上述补缴完成后,方可按上述补助办法及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一次性缴纳8—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对于其一次性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已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享受“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不再同时给予补助。

      四、申请办法和程序

      1.符合申办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填写提交《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即扣费银行开具的《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微机收据》或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经所在社区、镇(街)初审后,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8月15日前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区残联审核。

      3.各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的申请、审核材料汇总,报送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认定后,通知各区残联,并由各区残联将符合补助人员名单在其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4.审批通过后,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银行卡,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将社保缴费补助款通过银行拨付到个人银行卡中。

      五、资金来源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1.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格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2.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

      4.地税部门要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以及出具有关缴费证明提供服务。

      5.工商部门要做好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验照贴花情况出具相关证明的工作。

      6.各级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引导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认真受理补助申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台帐制度,确保补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责任追究

      1.办理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经费补助的,对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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