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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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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宜昌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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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宜昌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府发[199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在我市全面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以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

      1、全面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的战略性举措;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步骤;是我们党的宗旨和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稳定社会、稳定全局的需要;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国际社会大力倡导和普遍采用的办法.

      2、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认真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分散按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目的、方针、原则

      3、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应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保进残疾人就业。坚决克服和纠正只重视收取保障金,不重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同时也要避免用人单位把按比例按残变为按比例养残的错误做法。

      4、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坚持社会按比例分散安排与兴办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安排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努力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素质,增强其竞争力。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集体从来从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三、全面准确地掌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范围、对象和政策规定

      5、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业经营户、个体运输户等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是持有全国统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和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智力残疾人不作为安置对象。伤残军人通过鉴定达到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残疾人证》的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就业后致残者(见义勇为致残除外)和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不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7、各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本单位在岗在职的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和办理了劳动合同鉴证和养老等社会保险手续的其他员工以及临时工。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排2名残疾人计算。

      8、残疾人劳动就业受国家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符合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并安排适合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一经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由劳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9、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保障金的缴纳应以取得独立法人资料格的单位为缴纳的责任单位,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缴纳的责任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党政机关、社区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中列支。

      11、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严重亏损的,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及审计部门审计结论,写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件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为一年,缓缴的保障金不加收滞纳金。经市政府批准,特困企业可办理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手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单位,由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12、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残联和县市区残联送报《宜昌市残疾人安置情况基层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各级统计、劳动、人事部门应结合统计年报、劳动工资年报,统筹安排部署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统计报表工作。

      13、市和县市区残联对各单位填报的《宜昌市残疾人安置情况基层表》,要认真审查,核实情况,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应缴纳的数额,经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缴纳通知》。

      14、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的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书的15日内按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户、缴款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30日后还未缴纳的,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15、对虚报录用残疾人数和单位职工总人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16、当事人对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或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的年度缴纳金额,督促各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经费中缴纳,对不能按期缴纳的,将从下拨经费中一次性扣缴。对个体工商经营户、个体运输户缴纳的就业保障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一年的营业、营运证件年审时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金额代收。扣缴和代收的工作经费,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支付。

      18、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19、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市属单位、中央、省在宜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组织运筹上述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县市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市属单位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组织运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各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组织服务机构收取、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20、乡、镇、街道所属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乡、镇、街道残联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由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21、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以前编制好上年度收缴的“保障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和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报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计划划拨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年终财务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1)残疾儿童入学教育费用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补贴;(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4)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不足;(5)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服务等其他开支(不得超过去了5%)。

      2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财政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24、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专门机构。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要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5、县(含县级市、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

      26、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帮助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残联组织,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确定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各战线要确定一名协调员,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所属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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